各位特教同學及家長好: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,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 8年7月10日前未辦
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,實務上因
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,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,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
制手冊(綠色),請先洽其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,以資周延。
三、前開資訊轉知並請各級學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,以保障其權益。